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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4-07-25 08:24:25    作者: 信息核对部   浏览:

民发〔201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快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对信息系统)建设,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核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动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动核对信息系统建设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的重大举措。伴随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就业渠道、收入来源不断拓宽,家庭财产构成日趋复杂,对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核对信息平台,横向与涉及个人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实现数据共享,纵向形成各级核对机构的业务联动,实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业务协同,已成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通过核对信息系统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是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提高对象认定准确性、促进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是创新社会救助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把开展核对信息系统建设作为织密筑牢民生安全网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步伐。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发改高技〔2012〕1202号)和《民政信息化中长期规划纲要(2009-2020)》(民发〔2009〕121号),大力推进核对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立足于社会救助事业的实际,着眼于社会政策的需要,建设科学实用、安全高效并实现互联互通的核对信息系统,不断提高核对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救助等相关部门。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强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的顶层设计,制定合理的系统总体规划、网络结构、业务规程以及安全保密措施。要根据核对工作需要和社会政策发展要求,不断完善应用系统功能和信息化基础设施。

2.分级管理,分步建设。各地核对机构负责本级核对信息系统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运维管理和应用推广。要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思路,并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建设模式,将应用服务延伸到县(区),有需要的可至乡镇(街道)。要充分考虑未来业务发展对信息系统的需求,分阶段完成建设任务。

 3.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执行统一的业务标准、数据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保证各类数据的有效汇总和利用,确保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信息安全。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机制,推动核对信息系统与其他业务信息系统有效衔接。

 4.科学合理,经济实用。核对信息系统建设既要有整体性和前瞻性,又要注重实用性和可扩展性。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和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个人隐私。要从节约成本、切合实际、有效服务出发,进行方案设计、产品选型和采购安装,避免因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加快造成的投资浪费。

 (三)建设目标。

在2-3年内,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国所有省份,充分利用相关部门信息资源,上下贯通协同的全国核对信息系统,实现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以及对相关数据的动态监测和汇总分析,为社会救助以及相关社会政策提供科学决策咨询。
——到2014年底,民政部和试点省份实现联网,保障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以及各级核对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和上下联动,实现核对请求处理和核对结果生成。
——到2015年底,基本形成完善的核对业务标准体系以及与核对业务相适应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省级核对信息系统建设,初步建成全国数据中心,显著提升全国核对信息系统的支撑能力,为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创造条件。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核对业务内容和流程。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相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就核对数据内容、核对地区范围、计算公式、核对工作时限、核对报告内容和形式、争议情况处理等方面共同研究制定核对工作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依据实施细则规范和优化相应的业务流程,与业务合作部门共同建立分工合理、权责分明、安全稳妥的业务协同机制,与上下级民政部门研究制定配合密切、响应及时的业务联动机制,明确业务流程之间的衔接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各地要切实推进核对信息系统与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保证两项业务程序合规、流程顺畅。

 (二)充分利用基础平台进行系统建设。为帮助地方更好地开发应用软件、减少不必要投入、规范系统建设和创建标准落实载体,民政部正研发能够普遍适用的核对信息系统基础平台。该平台是构建各地核对信息系统的模块化生成工具,能够实现核对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材料审核、信息核对、核对报告生成等基本业务功能,内置符合《标准》的数据项,预设常用的“委托书”、“授权书”、“经济状况申报表”、“核对报告”等表单和模板,具备较为完备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便于统一维护和同步升级。

各地可在基础平台之上进行本地核对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基础平台提供的模式选择、参数配置、指标扩充等功能,实现大部分通用业务需求,对于其他特殊需求,通过基础平台专用工具进行开发。目前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系统建设的地方,要根据《标准》进行改造或调整,并在系统后续升级过程中,充分利用基础平台。无论是否采用基础平台开发系统,都要实现形成对外统一受理、内部分工协作、定向反馈结果的运行模式。

 (三)构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是核对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内容方面,该平台能够实现各个节点的数据采集、汇总、整合、校核、查询、分发、交换等功能,满足信息查询、全文检索、比对分析、统计汇总等数据应用需求;在安全保障方面,各个节点均能提供访问控制、数据合法性检查、病毒查杀、加密传输、内容审计等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在运行管理方面,利用该平台可形成一个中心、多个节点的一对多集中管控模式,实现运行监控的统一管理。

 各地要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民政部提供的数据资源,推动本地民政系统内部和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各地要根据民政部的总体设计,部署数据交换节点,或逐步更新已有信息共享系统。在核对信息系统项目立项过程中,各地应全面细致地分析本地区部门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的信息共享需求,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目录和动态更新机制。

 (四)统筹开展数据中心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支撑系统运行和数据服务的地方核对信息系统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地方数据中心)。地方数据中心主要为本级核对信息系统运行提供支撑,并具备监测预警、统计决策等业务信息服务功能。各地在建设地方数据中心的过程中,一是要尽量使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民政广域网,上述两网无法全覆盖的地方,在保证高效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专线网络进行补充;二是要配备专用的网络设备、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等必要设备;三是要安装经济适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件。各地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采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处理、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进一步提高信息化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五)完善和落实标准规范。各地应严格按照《标准》开发核对信息系统和构建配套基础设施,在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时,应遵循《标准》中有关数据接口的规定,各地方系统的专用信息应遵循《标准》中相关编码规则进行设定。各地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系统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标准》基础上进行扩展和细化形成本地标准。bet365体育在线投(以下简称部指导中心)负责标准的宣传推广,监督指导各地落实《标准》。

 (六)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一是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将核对信息系统建设与安全保密措施有机结合,做到安全保密措施先行,防止居民个人隐私及其他重要业务数据被外泄、篡改和滥用;二是加强信息安全决策、管理、执行、监管等方面制度建设,规范细化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三是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条件,紧密围绕核对业务进行需求分析和方案设计,综合利用成熟、可控的信息安全技术与产品,采用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入侵防范、病毒查杀、安全审计等技术手段,确保核对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以及重要数据安全存储和使用;四是认真做好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安全巡检,及时排除隐患,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五是不断完善容灾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可采取异地容灾备份,进一步增强灾难恢复能力。

部指导中心将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文件防伪等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各地按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采购和部署相关设备,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核对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投资较大、技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大量跨部门的协调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理顺关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抓紧建立核对机构,强化核对机构系统建设和管理职能,加快推进核对信息系统建设。

 (二)强化科学管理,保证建设成效。核对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各地要选择资质齐备、技术和管理能力较强、建设经验丰富、用户评价较好的公司参与核对信息系统建设。要遵循信息化发展规律,采取科学、专业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方法,积极采用服务外包、项目代建等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式,加强工程监理和第三方测试,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质量和进度。每季度末,各地应在部指导中心的“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信息系统”中如实填写项目立项情况、承建单位信息、开发人员培训情况、工程实施进度、系统应用成效等与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相关的内容。

(三)拓宽筹资渠道,保障资金投入。科学制定核对信息系统建设内容,准确评估新建、改造、系统对接和运维保障的费用。积极与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建设资金,并将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形成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努力拓宽资金来源,争取各方支持,充分利用各种政策允许使用的业务资金,推动核对信息系统建设。

(四)健全培训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大力推行核对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从师资队伍建设、课程设计、教材编印、检查监督、行业文化创建等方面扎实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辖区内工作人员的业务理论和系统操作水平,努力培养一批既熟悉核对业务又掌握信息技术的专业人才。为确保全国核对信息系统能够实现统一的标准规范和互联互通以及安全保障,民政部在指导和支持地方培训工作的同时,将开展核对标准、规划、核心平台应用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附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

 
民政部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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